黑龍江新天房地產集團 發布日期:2010-12-23
來源:
《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物(wu)權(quan)法》已由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第十屆全(quan)國人民(min)代(dai)表大(da)會第五次會議(yi)于2007年(nian)3月16日通過(guo),現予公布,自2007年(nian)10月1日起施(shi)行(xing)。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主席(xi) 胡錦濤
2007年3月(yue)16日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物權法(fa)
(2007年3月(yue)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第五次會(hui)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ji)本原則
第二章 物權(quan)的設立(li)、變(bian)更(geng)、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jiao)付
第三節 其他規(gui)定(ding)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di)四章 一般規(gui)定(ding)
第五(wu)章 國家所(suo)有權和(he)集體(ti)所(suo)有權、私人所(suo)有權
第六(liu)章 業主(zhu)的建筑物區分所有(you)權
第七(qi)章 相(xiang)鄰(lin)關系(xi)
第八章 共有
第九(jiu)章 所有權(quan)取得的特(te)別規定(ding)
第三(san)編 用(yong)益物權(quan)
第十章 一般規(gui)定
第十一章(zhang) 土地承包(bao)經營權(quan)
第十二章 建設用(yong)地使用(yong)權
第十(shi)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yi)權
第四編 擔保物(wu)權
第(di)十五(wu)章 一般規定(ding)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quan)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ya)權
第十七章 質權
第一節 動(dong)產質權
第二(er)節 權(quan)利質(zhi)權(quan)
第十八章 留(liu)置權
第五編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則
第一編 總(zong) 則
第一章 基(ji)本原則(ze)
第一條(tiao) 為了維(wei)護(hu)國家基本(ben)經濟制(zhi)(zhi)度,維(wei)護(hu)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wu)的(de)歸屬,發揮物(wu)的(de)效用,保護(hu)權(quan)利人(ren)的(de)物(wu)權(quan),根據(ju)憲法,制(zhi)(zhi)定本(ben)法。
第二(er)條(tiao)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er)產生的民事關(guan)系,適用本法(fa)。
本法所稱(cheng)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quan)利作(zuo)為物權(quan)客體的,依(yi)照其規定。
本(ben)法所(suo)稱物(wu)權(quan),是指權(quan)利(li)人依(yi)法對特定的(de)物(wu)享有(you)直接支配和(he)排(pai)他(ta)的(de)權(quan)利(li),包括所(suo)有(you)權(quan)、用益物(wu)權(quan)和(he)擔保物(wu)權(quan)。
第(di)三條 國家(jia)在社會主義初級(ji)階(jie)段,堅持公有制(zhi)為主體、多種(zhong)所有制(zhi)經濟共同發展(zhan)的基本經濟制(zhi)度(du)。
國家(jia)鞏固(gu)和發(fa)展(zhan)公有制(zhi)經(jing)濟,鼓(gu)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zhi)經(jing)濟的發(fa)展(zhan)。
國家(jia)實(shi)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yi)切市場主體的平(ping)等法律地位和發(fa)展權利。
第四條 國家、集(ji)體、私人(ren)的物(wu)權(quan)和(he)其他(ta)權(quan)利(li)人(ren)的物(wu)權(quan)受法(fa)律保護,任何單(dan)位和(he)個人(ren)不得侵犯。
第五條 物權(quan)的種類和(he)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di)六條 不動產(chan)(chan)物(wu)權的(de)設立、變更、轉讓和消(xiao)滅,應當依照(zhao)法律規定登(deng)記。動產(chan)(chan)物(wu)權的(de)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zhao)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 物權(quan)的(de)取(qu)得和行(xing)使,應(ying)當遵守(shou)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quan)益。
第八條 其他相關法律對(dui)物(wu)權另有特別規(gui)定的,依(yi)照其規(gui)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he)消滅(mie)
第一節 不(bu)動產登記(ji)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quan)的設立、變更(geng)、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deng)記,發(fa)生(sheng)效力(li);未經登(deng)記,不發(fa)生(sheng)效力(li),但法律另有(you)規定的除外。
依法(fa)屬于國家(jia)所(suo)有(you)的自然資源(yuan),所(suo)有(you)權可(ke)以不(bu)登記。
第十條 不(bu)動產(chan)登記(ji),由不(bu)動產(chan)所在地的登記(ji)機(ji)構辦(ban)理。
國家對不動產(chan)實(shi)行統(tong)一(yi)登記(ji)制(zhi)度。統(tong)一(yi)登記(ji)的范圍、登記(ji)機構和登記(ji)辦法(fa),由(you)法(fa)律(lv)、行政法(fa)規規定。
第十一(yi)條 當事(shi)人申請登(deng)記,應當根(gen)據(ju)不(bu)同登(deng)記事(shi)項提供權(quan)屬(shu)證(zheng)明和(he)不(bu)動產界址、面積(ji)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tiao) 登(deng)記機構(gou)應(ying)當履(lv)行下列(lie)職責(ze):
(一(yi))查驗申請人(ren)提供的權屬證明(ming)和(he)其他必(bi)要材料(liao);
(二(er))就有關(guan)登記事(shi)項詢問申請人;
(三(san))如實、及時登(deng)記有關事項;
(四(si))法律(lv)、行政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職責。
申(shen)請(qing)登(deng)記的(de)不動產(chan)的(de)有(you)關(guan)情況需(xu)要(yao)進一步證(zheng)明的(de),登(deng)記機(ji)構(gou)可以要(yao)求申(shen)請(qing)人補充材料,必(bi)要(yao)時可以實(shi)地查看。
第(di)十三條 登記(ji)機構(gou)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gu);
(二)以年檢等(deng)名義進行(xing)重復(fu)登記(ji);
(三)超(chao)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ta)行為。
第(di)十四條 不動(dong)(dong)產(chan)物權(quan)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xiao)滅,依照(zhao)法律規定(ding)應(ying)當登記的,自記載于(yu)不動(dong)(dong)產(chan)登記簿時發生(sheng)效力。
第十五條 當(dang)事(shi)人之間訂立有(you)關設立、變(bian)更、轉(zhuan)讓和消滅不動產物(wu)權的合(he)同,除法律另有(you)規定或者合(he)同另有(you)約(yue)定外,自合(he)同成(cheng)立時(shi)生效(xiao);未(wei)辦理物(wu)權登(deng)記的,不影響(xiang)合(he)同效(xiao)力。
第十六條 不(bu)動產(chan)登(deng)(deng)記(ji)簿是物權歸屬和(he)內容的(de)根據。不(bu)動產(chan)登(deng)(deng)記(ji)簿由登(deng)(deng)記(ji)機(ji)構(gou)管理(li)。
第十七(qi)條 不動(dong)(dong)產(chan)權(quan)屬(shu)證書(shu)是(shi)權(quan)利人享有該(gai)不動(dong)(dong)產(chan)物權(quan)的(de)證明(ming)。不動(dong)(dong)產(chan)權(quan)屬(shu)證書(shu)記(ji)(ji)載的(de)事(shi)項,應(ying)當與不動(dong)(dong)產(chan)登(deng)記(ji)(ji)簿(bu)一致;記(ji)(ji)載不一致的(de),除有證據證明(ming)不動(dong)(dong)產(chan)登(deng)記(ji)(ji)簿(bu)確有錯誤外,以(yi)不動(dong)(dong)產(chan)登(deng)記(ji)(ji)簿(bu)為準(zhun)。
第十八條 權(quan)利人、利害關系(xi)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zhi)登(deng)記資(zi)料,登(deng)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li)人、利(li)害關(guan)系人認為不動(dong)產登(deng)記(ji)(ji)簿記(ji)(ji)載(zai)的(de)事項(xiang)錯誤的(de),可(ke)以申請更正登(deng)記(ji)(ji)。不動(dong)產登(deng)記(ji)(ji)簿記(ji)(ji)載(zai)的(de)權利(li)人書(shu)面同意更正或者(zhe)有證據證明登(deng)記(ji)(ji)確有錯誤的(de),登(deng)記(ji)(ji)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deng)記(ji)(ji)簿記(ji)(ji)載的權(quan)利人(ren)不同意更正(zheng)的,利害(hai)關系人(ren)可以(yi)(yi)申請異(yi)(yi)議(yi)登(deng)記(ji)(ji)。登(deng)記(ji)(ji)機構予以(yi)(yi)異(yi)(yi)議(yi)登(deng)記(ji)(ji)的,申請人(ren)在異(yi)(yi)議(yi)登(deng)記(ji)(ji)之日起(qi)十五日內(nei)不起(qi)訴,異(yi)(yi)議(yi)登(deng)記(ji)(ji)失效。異(yi)(yi)議(yi)登(deng)記(ji)(ji)不當,造成權(quan)利人(ren)損害(hai)的,權(quan)利人(ren)可以(yi)(yi)向申請人(ren)請求損害(hai)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qian)訂(ding)買賣房屋(wu)或者其他(ta)不動產(chan)物權的協(xie)議(yi),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ding)可以向(xiang)登記機(ji)構申請(qing)預(yu)告登記。預(yu)告登記后,未經(jing)預(yu)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chan)的,不發生物權效(xiao)力。
預(yu)告(gao)登記(ji)(ji)后(hou),債權消(xiao)滅(mie)或者自能(neng)夠進行(xing)不動(dong)產登記(ji)(ji)之日(ri)起三個月(yue)內未申請登記(ji)(ji)的,預(yu)告(gao)登記(ji)(ji)失效。
第二十一(yi)條 當事(shi)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qing)登記(ji),給他人造成損害的(de),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n)。
因登記(ji)(ji)錯(cuo)(cuo)誤,給他人(ren)造成(cheng)(cheng)損害的(de),登記(ji)(ji)機(ji)構應當承擔賠償(chang)責任(ren)。登記(ji)(ji)機(ji)構賠償(chang)后,可以向造成(cheng)(cheng)登記(ji)(ji)錯(cuo)(cuo)誤的(de)人(ren)追償(chang)。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不(bu)動(dong)產登(deng)記費按件(jian)收(shou)取,不(bu)得按照不(bu)動(dong)產的(de)面(mian)積、體積或者價(jia)款(kuan)的(de)比例收(shou)取。具體收(shou)費標準由國(guo)務院有(you)關部門會(hui)同價(jia)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節 動(dong)產交付
第(di)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fu)時發生(sheng)效(xiao)力(li),但(dan)法(fa)律另有(you)規定的除外。
第二(er)十四(si)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dong)車等物權的(de)設(she)立、變更、轉(zhuan)讓(rang)和消滅,未經登記,不(bu)得對抗善意(yi)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chan)物權(quan)設立和轉讓(rang)前,權(quan)利人(ren)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chan)的,物權(quan)自(zi)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shi)六條 動產(chan)物(wu)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san)人依法占有(you)(you)該動產(chan)的(de),負有(you)(you)交付義務的(de)人可以通過轉讓請(qing)求(qiu)第三(san)人返還原物(wu)的(de)權利代(dai)替交付。
第二十七(qi)條(tiao) 動(dong)產(chan)物權轉讓時(shi),雙方又約(yue)定(ding)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dong)產(chan)的,物權自該約(yue)定(ding)生效(xiao)時(shi)發生效(xiao)力。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er)十八(ba)條(tiao) 因人(ren)民法(fa)(fa)院、仲裁委員會的法(fa)(fa)律文書或(huo)者人(ren)民政府的征收(shou)決(jue)定等,導致(zhi)物權設立、變更、轉(zhuan)讓或(huo)者消滅的,自法(fa)(fa)律文書或(huo)者人(ren)民政府的征收(shou)決(jue)定等生(sheng)效(xiao)時(shi)發生(sheng)效(xiao)力。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cheng)或(huo)者(zhe)受(shou)遺贈取得(de)物權的,自(zi)繼承(cheng)或(huo)者(zhe)受(shou)遺贈開始(shi)時發生效力。
第三(san)十條 因(yin)合(he)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wei)設立(li)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wei)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san)十一條(tiao)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tiao)至第三(san)十條(tiao)規定(ding)享有不動(dong)產(chan)物(wu)權的(de),處分該(gai)物(wu)權時(shi),依照法律(lv)規定(ding)需要辦理登記(ji)的(de),未(wei)經登記(ji),不發(fa)生(sheng)物(wu)權效力。
第(di)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shi)二(er)條 物權(quan)受到(dao)侵害的(de),權(quan)利人可以(yi)通(tong)過和解、調(diao)解、仲裁、訴(su)訟等(deng)途徑解決。
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 因物權(quan)的歸屬(shu)、內容(rong)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xi)人可(ke)以請求(qiu)確(que)認權(quan)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dong)產或(huo)者(zhe)動(dong)產的,權利(li)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san)十(shi)五(wu)條 妨害物(wu)權(quan)或者(zhe)可(ke)能妨害物(wu)權(quan)的,權(quan)利(li)人可(ke)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zhe)消除危險(xian)。
第三十(shi)六條 造成不動(dong)產或(huo)者動(dong)產毀(hui)損(sun)的,權利人(ren)可以請求修(xiu)理、重(zhong)作、更換或(huo)者恢復原狀。
第(di)三十七條 侵害(hai)物(wu)權(quan),造成權(quan)利(li)人損害(hai)的,權(quan)利(li)人可(ke)以請求損害(hai)賠償,也可(ke)以請求承擔(dan)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bao)護方式,可以(yi)單獨適(shi)用,也可以(yi)根據權利被(bei)侵害的情(qing)形合并適(shi)用。
侵害(hai)物權,除承擔(dan)民(min)事(shi)責任(ren)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fa)承擔(dan)行政責任(ren);構成(cheng)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事(shi)責任(ren)。
第二編 所有權
第(di)四章 一般(ban)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you)(you)權人對(dui)自(zi)己的不(bu)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xiang)有(you)(you)占(zhan)有(you)(you)、使用、收益(yi)和處分的權利(li)。
第(di)四(si)十(shi)條(tiao) 所有權(quan)人(ren)有權(quan)在自己的不(bu)動(dong)產或者動(dong)產上設立用(yong)益物權(quan)和擔保(bao)物權(quan)。用(yong)益物權(quan)人(ren)、擔保(bao)物權(quan)人(ren)行使權(quan)利,不(bu)得損害所有權(quan)人(ren)的權(quan)益。
第(di)四十一條 法(fa)律規定(ding)專屬于(yu)國家所有的不動(dong)產和動(dong)產,任何單位和個人(ren)不能取得(de)所有權。
第(di)四十二條 為了公(gong)共利(li)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cheng)序(xu)可(ke)以征(zheng)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ge)人的房屋及其(qi)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di),應當依法(fa)足額(e)支付(fu)土地(di)補(bu)償(chang)費(fei)、安(an)置補(bu)助費(fei)、地(di)上附(fu)著物和青(qing)苗的補(bu)償(chang)費(fei)等(deng)費(fei)用(yong),安(an)排被征地(di)農民的社(she)會保障費(fei)用(yong),保障被征地(di)農民的生(sheng)活,維護被征地(di)農民的合法(fa)權益(yi)。
征(zheng)收單(dan)位、個(ge)人(ren)的(de)(de)房屋及(ji)其他不動產(chan),應(ying)當依法給予拆遷(qian)補(bu)償,維(wei)護(hu)被征(zheng)收人(ren)的(de)(de)合(he)法權益;征(zheng)收個(ge)人(ren)住(zhu)宅的(de)(de),還應(ying)當保(bao)障被征(zheng)收人(ren)的(de)(de)居住(zhu)條件。
任(ren)何單(dan)位和個(ge)人不得貪污(wu)、挪用、私分、截留、拖(tuo)欠(qian)征收補償(chang)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