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天房地產集團 發布日期:2010-12-23
來源:
《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min)共和(he)國物權法(fa)》已由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min)共和(he)國第十屆全國人(ren)民(min)(min)代表大會(hui)第五次(ci)會(hui)議于2007年3月(yue)16日(ri)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yue)1日(ri)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jin)濤
2007年3月16日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物(wu)權(quan)法
(2007年3月16日(ri)第(di)(di)十屆(jie)全國人(ren)民代表(biao)大會(hui)第(di)(di)五次會(hui)議通(tong)過)
目 錄
第(di)一編(bian) 總 則(ze)
第一章 基本原(yuan)則(ze)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rang)和(he)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er)節 動產交付(fu)
第三(san)節 其(qi)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zhang) 一般規(gui)定
第五章(zhang) 國家所有(you)權(quan)和(he)集(ji)體所有(you)權(quan)、私人(ren)所有(you)權(quan)
第六(liu)章 業(ye)主的建(jian)筑物區分所有(you)權
第七(qi)章 相鄰(lin)關系(xi)
第八章 共有
第(di)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編 用益物(wu)權
第十章 一般(ban)規定
第(di)十一(yi)章(zhang) 土地(di)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shi)三章(zhang) 宅基地使(shi)用(yong)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quan)
第(di)四編(bian) 擔(dan)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yi)般規定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di)押(ya)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di)押(ya)權
第十七章 質權
第(di)一節 動產質權(quan)
第二節 權(quan)利質權(quan)
第十八章(zhang) 留置權
第五編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則
第一編(bian)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ben)原則
第(di)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jia)基本(ben)經(jing)濟(ji)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ing)濟(ji)秩序,明確物(wu)的(de)歸屬,發揮物(wu)的(de)效用(yong),保護權(quan)利人(ren)的(de)物(wu)權(quan),根據憲法(fa),制定本(ben)法(fa)。
第二條 因物(wu)的(de)(de)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de)(de)民事關系,適(shi)用本(ben)法。
本(ben)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quan)利作為物權(quan)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suo)稱物(wu)權,是指權利(li)(li)人(ren)依法對(dui)特(te)定的物(wu)享(xiang)有直接支配和(he)排(pai)他的權利(li)(li),包括所(suo)有權、用(yong)益物(wu)權和(he)擔保(bao)物(wu)權。
第三(san)條(tiao) 國家在社會主(zhu)義初級(ji)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zhu)體、多種所(suo)有制經(jing)濟(ji)共同發展的基(ji)本(ben)經(jing)濟(ji)制度。
國家(jia)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jing)濟,鼓(gu)勵、支持(chi)和引導非公有制經(jing)濟的(de)發展。
國家(jia)實(shi)行社會(hui)主義(yi)市場經濟,保(bao)障一切市場主體的(de)平(ping)等法律地(di)位和發展權(quan)利。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si)人的物權(quan)和其(qi)他權(quan)利人的物權(quan)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bu)得侵犯。
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he)內容,由法律規定(ding)。
第六條 不動(dong)產物(wu)權的設立(li)、變更、轉讓和(he)消滅,應(ying)當依照(zhao)法(fa)律(lv)規定(ding)登記。動(dong)產物(wu)權的設立(li)和(he)轉讓,應(ying)當依照(zhao)法(fa)律(lv)規定(ding)交付。
第(di)七條 物(wu)權的取得和(he)(he)行使(shi),應當遵守法律,尊重(zhong)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he)(he)他人(ren)合法權益。
第八條(tiao) 其(qi)他(ta)相關法律(lv)對物權另(ling)有特別(bie)規定的,依照其(qi)規定。
第(di)二章 物(wu)權的設立(li)、變(bian)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deng)記
第九條 不動(dong)產物權的(de)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deng)記(ji),發(fa)生效(xiao)力;未經登(deng)記(ji),不發(fa)生效(xiao)力,但法律另(ling)有規定的(de)除外。
依法屬(shu)于國家(jia)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yi)不(bu)登記。
第十條(tiao) 不動產登(deng)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deng)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deng)記制(zhi)度。統一登(deng)記的范圍(wei)、登(deng)記機構(gou)和(he)登(deng)記辦法(fa),由法(fa)律(lv)、行政(zheng)法(fa)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xiang)提供權屬證(zheng)明和不動產(chan)界址、面積(ji)等必要材料。
第(di)十二條(tiao)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xia)列職責:
(一)查(cha)驗申請人提供(gong)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yao)材(cai)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ren);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you)關事項;
(四)法律、行(xing)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shen)請(qing)登記的不動產的有(you)關情(qing)況(kuang)需要(yao)進一(yi)步證明的,登記機構(gou)可以(yi)要(yao)求申(shen)請(qing)人補充材料,必要(yao)時可以(yi)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tiao) 登(deng)記機構不得有(you)下(xia)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ping)估(gu);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xing)重(zhong)復登記;
(三)超出登(deng)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xing)為。
第十四條 不動(dong)產物(wu)權的設(she)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zhao)法律規定應(ying)當登記(ji)的,自記(ji)載于(yu)不動(dong)產登記(ji)簿時發生(sheng)效(xiao)力。
第十(shi)五條 當(dang)事人之(zhi)間訂立(li)有關設立(li)、變更、轉讓和消滅不(bu)動產物(wu)權(quan)的(de)合同(tong),除法(fa)律另有規(gui)定(ding)或者(zhe)合同(tong)另有約定(ding)外,自(zi)合同(tong)成立(li)時生(sheng)效;未辦(ban)理物(wu)權(quan)登記的(de),不(bu)影響合同(tong)效力。
第十六條 不(bu)動產登記簿(bu)(bu)是物權歸(gui)屬和內容的根據(ju)。不(bu)動產登記簿(bu)(bu)由登記機構(gou)管理。
第十七條 不(bu)(bu)(bu)(bu)動(dong)產(chan)(chan)權(quan)屬(shu)證書是權(quan)利人享有(you)該不(bu)(bu)(bu)(bu)動(dong)產(chan)(chan)物權(quan)的(de)證明。不(bu)(bu)(bu)(bu)動(dong)產(chan)(chan)權(quan)屬(shu)證書記載的(de)事項,應當與不(bu)(bu)(bu)(bu)動(dong)產(chan)(chan)登(deng)記簿(bu)一致;記載不(bu)(bu)(bu)(bu)一致的(de),除有(you)證據證明不(bu)(bu)(bu)(bu)動(dong)產(chan)(chan)登(deng)記簿(bu)確(que)有(you)錯誤外,以不(bu)(bu)(bu)(bu)動(dong)產(chan)(chan)登(deng)記簿(bu)為準(zhun)。
第(di)十八(ba)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cha)詢、復制(zhi)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gong)。
第十九條(tiao) 權(quan)利人、利害關系人認(ren)為不動產登(deng)記(ji)簿記(ji)載的事項錯誤(wu)的,可以申請更正登(deng)記(ji)。不動產登(deng)記(ji)簿記(ji)載的權(quan)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huo)者有證(zheng)據證(zheng)明登(deng)記(ji)確有錯誤(wu)的,登(deng)記(ji)機構應當予(yu)以更正。
不(bu)(bu)動產登(deng)(deng)記(ji)(ji)簿記(ji)(ji)載的權(quan)利(li)(li)人(ren)不(bu)(bu)同意更正(zheng)的,利(li)(li)害(hai)關系(xi)人(ren)可以申請(qing)異(yi)議(yi)登(deng)(deng)記(ji)(ji)。登(deng)(deng)記(ji)(ji)機構(gou)予以異(yi)議(yi)登(deng)(deng)記(ji)(ji)的,申請(qing)人(ren)在異(yi)議(yi)登(deng)(deng)記(ji)(ji)之(zhi)日(ri)起十五(wu)日(ri)內不(bu)(bu)起訴,異(yi)議(yi)登(deng)(deng)記(ji)(ji)失效。異(yi)議(yi)登(deng)(deng)記(ji)(ji)不(bu)(bu)當,造成權(quan)利(li)(li)人(ren)損害(hai)的,權(quan)利(li)(li)人(ren)可以向申請(qing)人(ren)請(qing)求損害(hai)賠償。
第二十條 當(dang)事(shi)人簽(qian)訂(ding)買(mai)賣房屋或者(zhe)其他(ta)不(bu)動產(chan)物權(quan)(quan)的(de)協議(yi),為保(bao)障(zhang)將來實現物權(quan)(quan),按照(zhao)約(yue)定可以向登記(ji)機構申請預(yu)告登記(ji)。預(yu)告登記(ji)后,未經預(yu)告登記(ji)的(de)權(quan)(quan)利人同意(yi),處分該(gai)不(bu)動產(chan)的(de),不(bu)發(fa)生物權(quan)(quan)效(xiao)力。
預告(gao)登記(ji)后,債權消(xiao)滅或者(zhe)自能夠進(jin)行不動產登記(ji)之日起(qi)三(san)個月內未申(shen)請登記(ji)的,預告(gao)登記(ji)失效(xiao)。
第二十一條(tiao) 當事(shi)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qing)登記(ji),給他人造成損害(hai)的,應當承擔賠(pei)償責任。
因登記(ji)(ji)錯誤,給他人造(zao)成損(sun)害(hai)的,登記(ji)(ji)機(ji)構(gou)應(ying)當承擔賠償責(ze)任。登記(ji)(ji)機(ji)構(gou)賠償后,可(ke)以向造(zao)成登記(ji)(ji)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bu)動(dong)產(chan)登記(ji)費按件收(shou)取,不(bu)得按照(zhao)不(bu)動(dong)產(chan)的(de)面積、體(ti)(ti)積或者(zhe)價款的(de)比(bi)例收(shou)取。具體(ti)(ti)收(shou)費標準由(you)國(guo)務(wu)院有關部門(men)會同價格主管部門(men)規定。
第(di)二(er)節 動產交付
第(di)二十(shi)三條 動產物權的(de)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dan)法律(lv)另有規定的(de)除外。
第二十(shi)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ji)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mie),未經登記,不得對(dui)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wu)條(tiao) 動(dong)產(chan)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li)人已經依法占(zhan)有該動(dong)產(chan)的,物權自法律行為(wei)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tiao) 動(dong)產(chan)物(wu)(wu)權(quan)設立和轉讓(rang)前,第三人依(yi)法(fa)占有(you)該動(dong)產(chan)的,負有(you)交(jiao)付義務(wu)的人可以通過轉讓(rang)請(qing)求第三人返還原(yuan)物(wu)(wu)的權(quan)利代替(ti)交(jiao)付。
第(di)二(er)十七(qi)條(tiao) 動(dong)(dong)產物(wu)權轉讓(rang)時(shi),雙方(fang)又(you)約(yue)定由出(chu)讓(rang)人繼續占有(you)該動(dong)(dong)產的,物(wu)權自該約(yue)定生效時(shi)發生效力(li)。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shi)八(ba)條 因人民(min)(min)法院、仲裁(cai)委員會的法律文(wen)(wen)書或者(zhe)人民(min)(min)政(zheng)府的征收決定等,導(dao)致物權設立、變(bian)更、轉(zhuan)讓(rang)或者(zhe)消滅的,自(zi)法律文(wen)(wen)書或者(zhe)人民(min)(min)政(zheng)府的征收決定等生(sheng)(sheng)效(xiao)(xiao)時發生(sheng)(sheng)效(xiao)(xiao)力。
第二十九條 因繼(ji)承或者受遺(yi)贈(zeng)(zeng)取得(de)物(wu)權的,自繼(ji)承或者受遺(yi)贈(zeng)(zeng)開始(shi)時發生效(xiao)力。
第三十條 因合法(fa)建造、拆除房屋等事(shi)實(shi)行為設(she)立或(huo)者消(xiao)滅物(wu)權的,自事(shi)實(shi)行為成就時發生(sheng)效力(li)。
第(di)三(san)十一條(tiao) 依照本法第(di)二十八條(tiao)至第(di)三(san)十條(tiao)規定享有不(bu)動產物權(quan)(quan)的(de),處(chu)分該物權(quan)(quan)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de),未經登記,不(bu)發生(sheng)物權(quan)(quan)效力。
第三章 物權(quan)的保護(hu)
第三(san)十二條 物(wu)權(quan)受到侵害的,權(quan)利人可(ke)以通過和解、調(diao)解、仲裁、訴訟(song)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yin)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xi)人可以請求(qiu)確認權利。
第三(san)十(shi)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dong)產或者動(dong)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huan)原物(wu)。
第三(san)十(shi)五條 妨(fang)(fang)害物權(quan)或(huo)者可(ke)能妨(fang)(fang)害物權(quan)的,權(quan)利人可(ke)以(yi)請(qing)求排除妨(fang)(fang)害或(huo)者消除危險(xian)。
第三十六條 造(zao)成不動(dong)產或者動(dong)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yi)請求修理、重作、更(geng)換或者恢復原(yuan)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hai)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hai)的(de),權利人可以(yi)請求損害(hai)賠償,也可以(yi)請求承(cheng)擔其(qi)他民事責(ze)任(ren)。
第(di)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de)物權(quan)保護(hu)方式,可(ke)以單獨適用,也可(ke)以根據權(quan)利被侵害(hai)的(de)情形合(he)并適用。
侵(qin)害物權(quan),除承擔(dan)民事(shi)責(ze)任(ren)(ren)外(wai),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yi)法承擔(dan)行政責(ze)任(ren)(ren);構成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xing)事(shi)責(ze)任(ren)(ren)。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gui)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you)(you)權(quan)人(ren)對自己的(de)不動產或者動產,依(yi)法(fa)享有(you)(you)占有(you)(you)、使用(yong)、收益和處分的(de)權(quan)利(li)。
第四十條 所(suo)有(you)權(quan)人(ren)(ren)有(you)權(quan)在自己的不動產(chan)或者動產(chan)上設立用(yong)益物權(quan)和擔(dan)保(bao)物權(quan)。用(yong)益物權(quan)人(ren)(ren)、擔(dan)保(bao)物權(quan)人(ren)(ren)行(xing)使權(quan)利,不得損害(hai)所(suo)有(you)權(quan)人(ren)(ren)的權(quan)益。
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gui)定專屬于國家所(suo)有(you)(you)的不(bu)動產(chan)和(he)動產(chan),任何單(dan)位和(he)個人不(bu)能取(qu)得所(suo)有(you)(you)權(quan)。
第四十(shi)二條 為了公共利(li)益的(de)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de)權限(xian)和程序可以征收集(ji)體所有(you)的(de)土地和單位、個(ge)人(ren)的(de)房(fang)屋及(ji)其他不(bu)動(dong)產。
征(zheng)收集體所有的(de)(de)土地(di),應(ying)當依(yi)法足額支(zhi)付土地(di)補(bu)償費、安置補(bu)助(zhu)費、地(di)上附著物和青苗的(de)(de)補(bu)償費等(deng)費用(yong)(yong),安排被(bei)征(zheng)地(di)農(nong)民的(de)(de)社會保(bao)障費用(yong)(yong),保(bao)障被(bei)征(zheng)地(di)農(nong)民的(de)(de)生活,維護被(bei)征(zheng)地(di)農(nong)民的(de)(de)合法權益。
征(zheng)收單位、個(ge)人的(de)房(fang)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fa)給(gei)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zheng)收人的(de)合法(fa)權益;征(zheng)收個(ge)人住宅的(de),還應當保障被征(zheng)收人的(de)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yong)、私(si)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chang)費(fei)等費(fei)用(yong)。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