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瓜视频苹果ios版下载二维码

黑龍江新天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咨詢熱線:0452-6112700
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黑龍江新天房地產集團 發布日期:2011-11-18 來源:

第一(yi)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實施,有利于城市舊城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的拆遷承辦人,是指具有拆遷承辦資質并接受拆遷人委托,承擔具體的拆遷承辦任務的單位。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住宅房屋,是指被拆遷人所持所有權證照上載明為住宅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的非住宅的房屋,是指被拆遷人所持所有權證照上載明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七條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全市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中涉及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給予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因建設項目需拆遷房屋,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手續;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根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存儲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該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工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發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承辦人、估價機構、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宜。
        拆遷人、拆遷承辦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做好拆遷動員和法規宣傳及有關事項咨詢等工作;估價機構應當做好估價事項的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建、擴建、翻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辦理期限。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必須在暫停辦理期限屆滿前20日內提出。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自行拆遷的,拆遷人必須具備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委托拆遷的,拆遷人與拆遷承辦人應當將雙方訂立的《拆遷委托承辦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明確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積、差價、進戶時間、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簽訂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實施強制拆遷所發生的費用 ,應當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承擔。
        第十七條 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完成拆遷范圍內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以及注銷登記等項工作,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件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已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不得將應當拆除的房屋留作他用。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九條 拆遷人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斷水、斷電、斷熱、斷燃氣等,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拆扒。
        超過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拆遷人可以申請有關單位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斷水、斷電、斷熱、斷燃氣。
        拆遷人不得為其他單位代收、代扣各種費用。
        第二十條 從事拆遷業務的人員,須由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部門統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應當配合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進行拆遷工作,主動出示有關合法手續,協助做好拆遷調查登記和房屋評估以及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和注銷登記工作,不得無故阻礙拆遷。
        交驗房屋前,被拆遷人應當保證原房屋主體結構和門

版權所有:黑龍江新天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技術支持:
Copyright ? 2009-2021 ICP備案號: